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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 助力打造金融业开放新格局

来源:未知 作者:wangke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2
摘要:漫画:颜庆雄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漫画:颜庆雄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在降低进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简化业务开办条件等方面给予外资银行险企更多实惠。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余凌曲(中国<深圳>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副所长)

增强外界对中国扩大开放的信心,稳定外资的投资预期

主持人:《决定》将产生哪些影响?

匡贤明:总体上将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为原来的开放举措和开放改革提供法治保障,配合明年1月即将落地的《外商投资法》,调整与这部法律不相适应的条款。二是为推进金融开放提供更大的制度空间,通过《决定》的实施,外资保险企业、外资银行企业开始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可以在竞争中性的制度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由此将明显增强外界对中国扩大开放的信心,稳定外资的投资预期。

张敬伟:首先,《决定》体现中国继续扩大开放的决心与自信,金融市场的开放牵涉金融风险防范和宏观经济安全,让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更便捷地进入中国市场,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具备了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

其次,《决定》为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开展业务提供了法治保障,拓展了市场发展空间。这将使中国银保市场变得更加多元,一方面有利于倒逼中资银行和保险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

余凌曲: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提高金融开放水平。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体系国际化水平偏低,与我国经济的开放水平和国际地位不相匹配。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业务范围等政策实施,可以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特别是以前因政策原因不能进入,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特色、发展良好的中小型外资金融机构,构建起多层次、多元化的外资机构体系,大幅度提升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中国通过大力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既能引入国际先进金融创新理念和经验,又能倒逼中国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而推进中国金融业提升效率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这标志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宽

主持人:降低外资银行业务开办条件方面的开放政策受到外界广泛关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降为50万元人民币。如何理解这一举措?

余凌曲:这标志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宽,也使外资银行切实享受到国民待遇带来的实惠。长期以来,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以外汇业务和企业人民币业务为主,而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涉入较少。对外资银行吸收中国公民存款的业务做出额度下限管理,是中国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进行的审慎监管,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伴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相关经营经验的丰富,外资银行有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特别是针对中国境内公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动力和意愿。因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外资银行的意愿,在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大框架下放松人民币存款下限管理,支持外资银行深入拓展中国市场,为中国居民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匡贤明:这实质上是放宽了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再加上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其与中资银行在业务范围方面实现了基本一致。当然,对于公民个人的业务,还有放宽的空间。比如,在统一监管下,可以考虑允许外资银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的定期存款从每笔50万元降到10万元,也可以从定期放开到活期,由此逐步实现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完全一致的业务范围。

张敬伟:一是便于中国公民享受外资银行的金融服务,使中国消费者的选择更加多元,也让外资银行拥有了范围更广的客户群,为其带来更多收益。二是说明金融政策层面还给中资银行留有提升竞争能力和改善服务的空间。50万元的存款门槛依然较高,中资银行还有存量优势可以利用,但提高对外资银行的开放程度已然成为一种趋势,这将倒逼中资银行加速改革。

放得开、搞得活、管得住,是“条例”修改的中心思想

主持人:《决定》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张敬伟:首先,《决定》提出,允许外资银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这说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业务范围上已趋一致。其次,《决定》关于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已超出我国加入WTO时的金融服务开放承诺,这显示了中国继续对外开放的信心与决心。更重要的是,中国金融市场的扩大开放并非“大撒把式”的开放,而是建立在依法合规监管基础上的,应该说,放得开、搞得活、管得住,是“条例”修改的中心思想。

余凌曲:一是以法律方式明确了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途径。例如,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方式进入国内,这些都是原来没有的。

二是大幅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限制。例如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新增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等业务,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推动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机构各自发挥所长,同台公平竞争。

匡贤明:一是注重风险防范。“放得开、搞得活、管得住”,是金融开放的基本前提。这次修改在监管上做了相应的优化,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也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二是强调在开放中推进简政放权,缩减和优化行政审批。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审批的效率,让外资金融机构集中更多资源在中国发展。

三是着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决定》将有助于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不仅对外资企业是一个重大机遇,也是一个倒逼内资企业学习、提升的过程。虽然这个效应在短期难以显现,但中长期内必然对金融高质量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wa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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